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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743/2019-00106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民函〔2019〕4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399号提案的答复
内容概览: 沈军军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我市慈善工作情况201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6〕125号),明确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全市慈善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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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399号提案的答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7-16

沈军军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慈善工作情况

201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6〕125号),明确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全市慈善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8年全市慈善总会系统接收捐赠款2406.5万元(含合同认捐904.54万元),实施慈善救助支出1552.66万元,救助困难群众8.68万余人次。

作为公益慈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主要是依据《慈善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凝聚社会之力构建“大慈善”工作格局。一是规范公益慈善主体行为,包括注册登记、认定慈善组织、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督促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加强慈善信息公开等。二是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三是促进慈善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互动。四是以中国公益慈善城市指标体系为抓手,从多角度、多维度奋力打造“慈善城市”,让慈善事业成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力量。2018年,我市再次进入全国地级市前100强,连续四届蝉联公益慈善百强城市。同年,获得省政府设立的“江苏慈善奖”四项表彰。

今年初,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积极部署慈善捐助失信问题治理工作,通过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畅通举报渠道、发布红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方式,由市民政局联合市公安局、税务局、文明办共同推进全市慈善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慈善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连民办〔2019〕12号),全面排查慈善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和社会乱象,推动依法行善、依法兴善,加大对慈善领域不文明行为和社会乱象的治理力度。

二、提案内容情况说明

1、财政支持情况:财政资金对慈善事业支持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平台建设。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以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全市的慈善组织进行发展培育,同时还开展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引导他们项目化的开展精准救助。2015-2018年,总计投入500万元福彩公益金,用于购买为老服务、留守儿童、为青少年服务等公益项目,一方面困难群众得到精准救助,另一方面公益慈善组织得到运转资金得以发展。

财政资金对市慈善总会也有一定的支持,2018年底市慈善总会换届之际,经与市财政局的积极争取,财政局给予了市慈善总会每年20万办公经费和200万救助资本金,加大了对市慈善总会运营和项目开展经费的支持力度。

2、建立慈善协调机制:提案收到后,我们积极与省、市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了解到目前还未建立省级慈善协调机制,各地市也未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克服了建立慈善协调机制的政策环境不够等问题,起草了《关于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附件1),拟报请市政府以政府名义下发。目前,正向市政府申报中,拟建立政府牵头主导,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市国资委、市网信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肩负责任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3、设立市政府名义的“连云港慈善奖”:目前全省已有7个市设立了慈善奖,我市于2010年(连政办传〔2010〕122号)提出设立政府慈善奖,2011年1月开展了首届“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2016年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5号)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要求按照《江苏省慈善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港城慈善奖”。为进一步推动港城慈善事业高质发展,调动各个领域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我局在原评比表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拟定《“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拟提请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目前正在申报办理中。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 1、《关于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2、《“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关于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代拟稿)

 

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需全社会各方面的合力协同。为逐步形成现代公益“大慈善”发展格局,根据《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健全慈善协调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5号)开展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工作。包括研究拟定我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等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督促、检查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通报慈善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工作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工作格局

(一)坚持政府牵头主导

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问题,切实担负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困难群众慈善救助机制建设,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慈善救助工作。

(二)市民政局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各部门共同推动、社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慈善的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组织和成员单位联络沟通任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肩负起重要责任

市国资委、市工商联要出台具体政策,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市文化与旅游局、市报业集团、市广电集团要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对在广播、电视及报刊上开展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文明办应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统一的志愿者嘉许、回馈制度。

市网信办要加大对慈善互联网建设的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扶贫办要建立扶贫救助信息与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教育慈善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督办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慈善救助制度,做好医疗与慈善救助制度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涉及慈善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

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财政局要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慈善工作的支持力度,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向慈善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市税务局应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市民族宗教局应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团市委要组织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慈善事迹突出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作为评优表彰、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妇联要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加强与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开展妇女儿童慈善救助项目。

市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信息的统计,与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实现信息共享和救助政策的有效整合,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市慈善总会要倡导宣传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开展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帮扶等多种形式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

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报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4、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5、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5号),为进一步规范“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程序,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扩大“港城慈善奖”影响力,提高社会参与度,切实开展好“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城慈善奖”是连云港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主办,市民政局承办,每三年举办一次,旨在表彰本市范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慈善事业且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机构(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和项目。

第三条每届“港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港城慈善奖”共设5类奖项、40个名额以内,具体包括:

1、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10名):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较大(1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个人。

2、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或机构(15个):旨在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1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社会责任且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等机构。

3、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5个):旨在表彰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较大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 志愿服务行为楷模(5名):旨在表彰长期以来提供公益慈善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义)工、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 

优秀慈善工作奖(5名):旨在表彰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

第五条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已获往届“港城慈善奖”的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参评。

第六条 市民政局成立“港城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相关处室与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每届“港城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级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第八条“港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既可以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名,也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根据条件自荐。各地民政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名的,经提名部门或人民团体审核后,统一报至评委会办公室;单位或个人自荐的,报在地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委会对推荐报名情况进行汇总,按照评选条件好中选优,提出当届“港城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按1:1.2的比例在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综合评委会意见,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民政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奖者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表彰决定印发后,及时印制表彰证书和奖杯,适时召开大会予以隆重表彰。在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市民政局一般于9月5日前后举办“港城慈善奖”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被推荐或自荐参加“港城慈善奖”评选单位和个人,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提名对象有失信行为和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不得再次申报。已获表彰的,对其所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宣布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