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43/2018-00071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民保〔2018〕2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海州区、连云区民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连政发〔2007〕10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 ||
时效: |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19
海州区、连云区民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连政发〔2007〕10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各区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核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要结合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切实解决“非保得保、应保未保”问题。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此次提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并通报。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民政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