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43/2017-00211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我市调整市区医疗救助政策 | ||
内容概览: | 2009年我市市区实施《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连政发〔2009〕186号)以来,我市市区已连续6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人社和卫计委再次对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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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市区医疗救助政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9
2009年我市市区实施《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连政发〔2009〕186号)以来,我市市区已连续6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人社和卫计委再次对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的一般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按财力负担比例给予全额资助;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0%调整到75%(农村五保对象原救助比例不变);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医疗救助封顶线由5万元调整到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