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43/2017-00116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民行[2017]5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准予连云港市蕙兰公益基金会成立登记决定书 | ||
内容概览: |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 ||
时效: |
准予连云港市蕙兰公益基金会成立登记决定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27
连云港市蕙兰公益基金会:
你们提出的连云港市蕙兰公益基金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成立登记。该机构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