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43/2017-00096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拥办〔2017〕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在全市公共服务窗口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服务标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双拥工作,增强军人和优抚对象的自豪感和荣誉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下列场所公共服务窗口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服务标识。 | ||
时效: |
关于在全市公共服务窗口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服务标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8
各县区文明办、双拥办、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双拥工作,增强军人和优抚对象的自豪感和荣誉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下列场所公共服务窗口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服务标识。
一、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服务窗口。
二、政务服务大厅、金融机构、通信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
三、公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凭《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或《士兵证》,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相关证件,均可在上述公共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服务标识由各单位自行制作,要求简洁美观,设置在窗口醒目位置。市相关部门将组织检查,对未设置标识或服务不到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的资格。
本通知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