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43/2018-00132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
内容概览: | 为规范连云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 | ||
时效: |
连云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连云港市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福彩公益金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按预算批复以及上级安排福彩公益金内容组织实施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指导行政区域内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级民政财务部门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
调单位,负责福彩公益金的统筹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行政区域内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汇总审核报送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决算;
(三)牵头组织实施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指导督促项目单
位规范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
(四)审核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
(五)汇总、分析、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区域内福彩公益金使
用情况;
(六)组织实施本级重点福彩公益金项目绩效评价;
(七)公告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八)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福彩公益金的财务管理等。
第八条 各级民政业务主管处室(科室)是福彩公益金具体
管理部门,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
(一)编制主管业务领域中长期和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
(二)具体组织主管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评审;
(三)编制主管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实施或指导督促主管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实施;
(五)实施主管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督查总结主管业务领域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同级(规划)财务部门。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承接单位,负责福彩公益金的预算执行,具体包括:
(一)编制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或者项目承接标书;
(二)制定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组织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
(四)负责福彩公益金项目财务管理、绩效评估、信息公开。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
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及有关社会公益事
业。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以及其他基本生活特别
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支持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体现
扶弱济困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财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项目;
(五) 经同级政府批准的,符合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各级用于养老服务支出不得低于当年福彩公益
金支出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不得将福彩公益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
合同提供担保;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管理,遵循“需求导向、项目申报、审查审批、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阶段:预算编制前的准备、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报送、预算批复后的执行等。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单位开展上一年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单位开展拟实施项目的立项准备工作;
(三)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室(科室)组织上一年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并依据检查、评价结果研究制定下一年预算安排有关方案;
(四)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室(科室)对新设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凡未经评估、论证的,一律不安排预算资金,对通过初评的列入下一年预算初步方案。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阶段主要包括:
(一)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室(科室)提出主管业务领域分项支出预算建议方案初稿,须提供如下材料(联系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1.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含:项目背景,项目依据,项目
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内容;
2.前期绩效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3.基本建设项目须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批复文
件,以及包含项目当前进展情况、建设计划、资金投入情况、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的项目简介;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各级民政财务部门依据如下原则编制本级支出预算总体方案:
1.延续性项目,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继续支持的要求、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匹配程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
2.新设项目,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当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当前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项目设立实施的现实条件以及评审论证结果;
3.统筹考虑上级资金、本级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项目总体情况,综合编制本级福彩公益金支出年度预算总体方案;
4.与同级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会商,完善预算总体方案。
第十七条 预算审核报送阶段主要包括:
(一)各级民政部门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支出预算方案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民政财务部门应牵头组织编报财政部门“一下”的公益金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方案。
第十八条 预算批复后的执行阶段主要包括:
(一)各级民政财务部门应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分解下达福彩公益金预算至民政业务主管处室(科室)、项目单位,督促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二)各级民政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各级民政业务主管处室(科室)应在预算批复下达后尽快形成分配使用方案;
(四)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条 加强对政府釆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各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机构和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市级民政业务主管处室、项目单位以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以上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由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于3月15日前按有关程序报省民政厅,并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以下内容: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联络人等。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在单位网站上公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资金管理、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等情况的项目信息。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尽可能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按照“花钱有效、无效问责”原则,明确资金使用的投入产出指标、管理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群众满意度指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等。
第二十四条 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福彩公益金45个工作日内,将福彩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据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绩效评价体系。
每个年度结束后,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要对照检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自评价,并将绩效自评价报告报主管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要选择资金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项目实施难度大的1-2个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市本级和所辖县区民政部门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福彩公益金(含上级补助)补助项目,从项目投入方向、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管理制度、预算执行和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全方位整体绩效评价。各县区民政部门于次年3月20日前将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六条 充分运用绩效评价成果,引领工作。发现项目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执行进度慢、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方式,促进福彩公益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或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永久性标识;资助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活动,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宣传小旗、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完善资金使用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对重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时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加强本级使用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福彩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内部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公益金项目资金结余较大或结余超过两年的;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福彩公益金的;
(三)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的;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的;
(五)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将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