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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743/2017-00205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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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各县区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办《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扶办〔2017〕19号)、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扶组〔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市委、市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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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09

各县区扶贫办:

根据省扶贫办《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扶办〔2017〕19号)、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扶组〔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规范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对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及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非常重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召开的全国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调度视频会议精神,省扶贫办明确提出,将本次数据核查和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工作成效考核。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上级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切实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特别是省办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依法依规、群众参与、应进必进、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帮尽帮、对上衔接、统一规范和扶真贫、真扶贫”的具体要求,要逐条对照、逐一落实,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严格按照标准处理好精准识别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今年以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开展的检查比对、督查核查和正常动态调整等工作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及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1.关于低收入农户家庭收入计算时间和标准。农户家庭收入等计算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脱贫标准是家庭人均年收入6000元。

2.关于存疑低收入农户的处理。比对出购买汽车(轿车、大客车、货车)、购置商品房、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年纳税1万元以上、购买的农机50马力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列为存疑对象,认真核实后按退出程序处理。对因“优亲厚友”进行建档立卡、群众反映强烈、入户核查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3.关于已纳入建档立卡分户老人的处理。已纳入建档立卡的分户老人,原则上要求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对子女确实无赡养能力的继续纳入建档立卡进行帮扶。如发现子女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或经商办企业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收入水平的,应组织劝导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并按程序退出建档立卡管理。

4.关于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低保贫困户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清退: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且家庭无因病因残因学等大额支出致贫家庭;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5.关于新增低收入农户的处理。对于新增的低收入农户,要按照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进行管理;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

6.关于清退处理的程序要求。清退过程必须坚持“两公告两比对四公示”程序和要求,做到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认可,避免群众误解而产生新的矛盾。杜绝由干部认定、领导批示直接将农户纳入或退出建档立卡的违规做法。

7.关于清退农户政策落实的处理。对于2016年11月份和2017年清退的优亲厚友、财政供养人员,退出建档立卡管理,不再享受相关的扶贫政策。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人手上,把工作责任压到具体人肩上,把工作内容落实到具体时间节点上,确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市扶贫办将结合工作安排,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把通知精神理解好、贯彻好、落实好。对不依法规范操作、因工作简单粗暴而导致群众上访增多、民怨上升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10种情形实施问责清单

 

         

连云港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10种情形实施问责清单

 

1、扶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脱贫攻坚推动不力的;

2、脱贫攻坚措施不扎实,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

3、利用职权“优亲厚友”,造成识别不精准的;

4、违反低收入人口、经济薄弱村脱贫退出程序规定,或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扶贫优惠政策或者款物的;

6、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扶贫资金的;

7、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资金长期滞留的;

8、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资产的;

9、未按要求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10、驻村帮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