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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743/2019-00122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民行〔〔2019〕〕7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准予连云港市一麟医养结合养老院成立登记决定书
内容概览:
时效:

准予连云港市一麟医养结合养老院成立登记决定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13

连云港市一麟医养结合养老院: 

你们提交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连云港市一麟医养结合养老院成立登记。该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