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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21 18:22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经调查,连云港淮海科技培训学院等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多年未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连云港淮海科技培训学院等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98号;邮编:222000;联系电话:0518-85573830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名单.docx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