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0 16:10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连云港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连委办发〔2016〕102号)有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原《连云港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连云港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连云港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资格审查。对各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或开展换届选举、增补负责人等进行严格把关,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依托“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强化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现职干部以及(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一律要求干部管理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明确其兼职的必要性、所兼职务与其工作特长相关,杜绝“安置性、照顾性”兼职现象。

第六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经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再经大会选举产生,方可任职。严格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和兼职人员审批,对各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或开展换届选举、增补负责人等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从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禁止在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经批准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不得领取行业协会商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四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八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0日连云港市民政局印发的《连云港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