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发布日期:2020-11-10 17:16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单位:连云港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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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中首次使用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民政局 |
2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首次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