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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新调整 贫困儿童自负超2万元可获助

发布日期:2018-08-07 17:48信息来源:市慈善总会 浏览次数:

为拓展贫困大病儿童救助范畴,更加有效的缓解有重大疾病患儿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我省重新修订“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根据省慈要求,市慈善总会已对全市儿童大病救助情况进行摸底调研,配套方案正在拟定中。

本次政策调整后,患儿须满足四个条件即可享受救助: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申请救助流程为:患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获助。救助比例为: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

2010年我市开展儿童重疾项目救助以来,累计向省慈善总会上报并审核通过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1597人,已实际结算2065人次,争取省慈善总会救助金1271.15万元。今后,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将与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让更多患儿享受到快捷、公平的救助。